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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所屬各事業機構激勵制度實施辦法 第8條

各機構實施本辦法時,應釐訂各項獎勵項目之績效標準,以作核發獎金之 依據;績效標準應依照各項獎金之性質及設置目的,就左列各類擇其最適 切者訂定之。 一、機器設備之性能與生產能量。 二、各項計畫之數值或目標。 三、歷年實績之平均量值如歷年實績在統計曲線上有上升或下降之趨勢者 ,得以最近二年或三年之加權平均量值之較嚴數值為標準;如統計曲 線忽升忽降者,得以最近四至六年之實績加權平均量值為標準。 四、國際標準或以測定方法求出之標準。 前項績效標準須以工作人員之特別注意與格外努力方能超越者為準。如遇 有超過績效標準,而有一定限度非屬於工作人員之努力所致者,應訂定上 限加以限制;低於績效標準時,應訂定扣罰之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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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