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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所屬各事業機構激勵獎金審核委員會設置辦法

一句話看懂
經濟部所屬各事業機構激勵獎金審核委員會設置辦法規範經濟部所屬事業機構激勵獎金審核委員會之設置、任務、組成及運作等事項,以確保獎金發放之公平性與合理性。
本法於第 11 屆立法院暫無相關修法議案;以下為現行條文全文。資料來自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

法條全文(現行)

最後異動 2006-01-05・共 10 條。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允許重製加值)。
第 1 條
經濟部依本部所屬事業機構 (以下簡稱各機構) 激勵制度實施辦法第十四 條規定,於本部國營事業委員會設置激勵獎金審核委員會 (以下簡稱本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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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條
本會之任務如左: 一、關於各機構所擬激勵獎金細則及績效標準之審核事項。 二、關於各機構激勵獎金效益之審核事項。 三、關於各機構激勵獎金之核算提撥及分配之審核事項。 四、關於實績未能達到預定目標或標準一定程度者處罰之審核事項。 五、關於激勵制度執行成果之考核事項。 六、關於激勵制度之策劃、推行、研究改進事項。 七、其他有關建議特殊獎勵或規定之審議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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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條
本會置委員九至十一人,由部長兼國營事業委員會主任委員就左列機關代 表及人員核聘之: 一、行政院秘書處主管組組長。 二、行政院主計處主管局局長。 三、行政院人事行政局主管處處長。 四、經濟部會計長。 五、經濟部人事處處長。 六、經濟部國營事業委員會執行長。 七、專家三至五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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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條
本會置召集人及副召集人各一人,由部長兼國營事業委員會主任委員指派 國營事業委員會執行長兼召集人,另就委員中指派一人兼副召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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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 條
本會會議由召集人視事實需要隨時召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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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 條
本會於必要時,得聘請顧問或臨時邀請有關專家參加審核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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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 條
本會審議之案件,由國營事業委員會報請經濟部部長核定後以部函行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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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8 條
本會置視導一人,審核人員一至二人,辦理各項提會審核案件初審工作及 會議紀錄暨決議案之執行事項,其人員由國營事業委員會指派現職適當人 員擔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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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9 條
本會必需之經費,列入國營事業委員會預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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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0 條
辦法自發布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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