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經濟部所屬各事業機構激勵獎金審核委員會設置辦法 › 第4條

經濟部所屬各事業機構激勵獎金審核委員會設置辦法 第4條

本會置召集人及副召集人各一人,由部長兼國營事業委員會主任委員指派 國營事業委員會執行長兼召集人,另就委員中指派一人兼副召集人。
AI 白話解釋
← 第3條看 經濟部所屬各事業機構激勵獎金審核委員會設置辦法 全文第5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