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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所屬各事業機構激勵獎金審核委員會設置辦法 第3條

本會置委員九至十一人,由部長兼國營事業委員會主任委員就左列機關代 表及人員核聘之: 一、行政院秘書處主管組組長。 二、行政院主計處主管局局長。 三、行政院人事行政局主管處處長。 四、經濟部會計長。 五、經濟部人事處處長。 六、經濟部國營事業委員會執行長。 七、專家三至五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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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