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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所屬各公司董事監察人遴派標準 第10條

本部與其他機關或人民合資經營之公司,本部股份在百分之五十以下者,其代表本部股份之董事、監察人遴選事項,準用本標準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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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