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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所屬各公司董事監察人遴派標準 第9條

董事、監察人在任期內如有左列情事之一者,應予解除職務: 一、職務變更不宜於兼任者。 二、對公司無貢獻者。 三、其言行危害公司利益者。 四、因故不能執行職務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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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