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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所屬產業園區管理機構人事管理辦法 第28條

第 六 章 訓練進修
聘(僱)用人員在兼顧工作原則下,可至專科以上學校進修,並得由本部產業園區管理局甄選參加公費進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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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