聘用或約僱人員因調任並繼續任職或因退職、資遣、辭職再任年資銜接者,其休假接續核給。依性別平等工作法
第十六條第一項及第三項規定留職停薪後回職復薪者,視為年資銜接,其休假接續核給。
聘用或約僱人員因停職後復職及因解聘(僱)後再任屬年資未銜接之情形者,其休假之核給依前條第二項規定。
第一項前段人員年資未銜接者,其再任當年度休假日數,以其計至任用前一年年終之休假年資,依前條第一項所定休假日數,按到職當年再任前後在職月數占全年比例計算,並扣除同一年度內已請畢及依前條第三項規定發給獎勵之休假日數後核給,其尾數之計算依
第二十九條第二項規定。年資未滿一年者,以七日按上開比例計算之。次年一月起,以其休假年資依前條第一項規定給假。
曾任公務人員、公務人員以外其他受有俸(薪)給之文職公務員、公營事業機構純勞工以外之人員、公立學校教育人員及志願役軍職人員,再任管理機構聘用或約僱人員者,再任當年度及次年度休假之核給依前項規定。但原職受撤職、免職或其他相當處分後再任者,其休假之核給依前條第二項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