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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所屬產業園區管理機構人事管理辦法 第30條

聘(僱)用人員請假應填具假單,經單位主管核准後,始得離開任所。但有急病或緊急事故,得由其同事或家屬親友代辦或補辦請假手續。 因疾病申請延長病假或因公傷病之公假七日以上,應檢具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評鑑合格醫院出具之診斷證明書;未達七日者,或因安胎事由申請延長病假,應檢具合法醫療機構或醫師證明書。於銷假時,亦同。 申請娩假、流產假、陪產檢及陪產假、骨髓捐贈或器官捐贈假及三日以上之病假,應檢具合法醫療機構或醫師證明書或其他證明文件。因安胎事由申請三日以上之假,除延長病假依前項規定辦理外,亦同。 聘(僱)用人員未辦請假手續而擅離職守或假期已滿仍未銷假,或請假有虛偽情事者,均以曠職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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