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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所屬產業園區管理機構人事管理辦法
› 第67條
經濟部所屬產業園區管理機構人事管理辦法 第67條
第 十一 章 附則
技工、駕駛、工友及清潔工之工作時間、延長工時、請假、休假、退休及其他相關事項,如勞動基準法及工友工作規則已有規定者,依其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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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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