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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所屬產業園區管理機構人事管理辦法
› 第68條
經濟部所屬產業園區管理機構人事管理辦法 第68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本辦法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一月十五日修正條文,自一百零三年七月十七日施行。 本辦法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一月二十一日修正條文,自一百零九年一月一日施行。 本辦法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十月十九日修正條文,除
第四條
、
第二十一條
、
第二十四條
、
第二十五條
及
第二十一條
附表三,自一百十二年一月一日施行外,自發布日施行。 本辦法中華民國一百十五年一月二十一日修正條文,除
第二十九條
有關身心調適假部分自一百十四年十月十日施行外,自一百十五年一月一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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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67-1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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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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