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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所屬產業園區管理機構人事管理辦法 第68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本辦法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一月十五日修正條文,自一百零三年七月十七日施行。 本辦法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一月二十一日修正條文,自一百零九年一月一日施行。 本辦法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十月十九日修正條文,除第四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第二十一條附表三,自一百十二年一月一日施行外,自發布日施行。 本辦法中華民國一百十五年一月二十一日修正條文,除第二十九條有關身心調適假部分自一百十四年十月十日施行外,自一百十五年一月一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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