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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推動產業人才能力鑑定及管理辦法 第10條

能力鑑定證明毀損或滅失者,應於原證明有效期限內,檢具下列申請文件向本部或所屬機關申請補發: 一、申請書。 二、身分證明文件。 三、簡章、應考須知或應試說明另有規定之其他文件。 補發之能力鑑定證明有效期限與原證明相同。 前項補發作業時間,自申請日起算不得超過二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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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