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
法規
立委
選舉
金流
指南
議題
更多 ▾
本週國會
找我的立委
國會數據分析
政府首長
地方政府
委員會
政黨
公投
民調
連署
立場測驗
2026 選舉
AI 問
常見問題
🔍 搜尋
政治雷達
›
法律
›
經濟部推動產業人才能力鑑定及管理辦法
› 第11條
經濟部推動產業人才能力鑑定及管理辦法 第11條
能力鑑定證明應載明下列項目: 一、姓名、出生年月日及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或護照號碼。 二、鑑定項目。 三、證明序號。 四、發證機關。 五、核發日期。 六、其他經核發機關認定應記載事項。 換發或補發之能力鑑定證明,除載明上列事項外,應加註換發或補發字樣。
AI 白話解釋
點此用 AI 白話解釋這一條 →
← 第10條
看 經濟部推動產業人才能力鑑定及管理辦法 全文
第12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驗證後投票
為防灌票,投票需驗證身分證與手機。
資料只在你的裝置驗證並加密雜湊,原始號碼不會上傳或儲存
,僅用於「同一人同題只能投一次」。
身分證字號
*必填
手機號碼
*必填
取消
確認投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