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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推動研究機構進行產業創新及研究發展補助辦法 第21條

執行單位執行科技專案,其經費收支應依約設專戶儲存並單獨設帳管理,定期編製經費支用報表送本部或所屬機關審核。 科技專案經費包括人事費、業務費、旅運費、維護費、材料費、設備使用費、設備費、管理費及其他項目。 前項規定各項目之費用,執行單位應以實際發生數檢據核銷;如有節餘經費,應繳交國庫。但其他項目中得包含績效獎勵,以領據方式核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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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