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
法規
立委
選舉
金流
指南
議題
更多 ▾
本週國會
找我的立委
國會數據分析
政府首長
地方政府
委員會
政黨
公投
民調
連署
立場測驗
2026 選舉
AI 問
常見問題
🔍 搜尋
政治雷達
›
法律
›
經濟部推動研究機構進行產業創新及研究發展補助辦法
› 第21條
經濟部推動研究機構進行產業創新及研究發展補助辦法 第21條
執行單位執行科技專案,其經費收支應依約設專戶儲存並單獨設帳管理,定期編製經費支用報表送本部或所屬機關審核。 科技專案經費包括人事費、業務費、旅運費、維護費、材料費、設備使用費、設備費、管理費及其他項目。 前項規定各項目之費用,執行單位應以實際發生數檢據核銷;如有節餘經費,應繳交國庫。但其他項目中得包含績效獎勵,以領據方式核銷。
AI 白話解釋
點此用 AI 白話解釋這一條 →
← 第20條
看 經濟部推動研究機構進行產業創新及研究發展補助辦法 全文
第22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驗證後投票
為防灌票,投票需驗證身分證與手機。
資料只在你的裝置驗證並加密雜湊,原始號碼不會上傳或儲存
,僅用於「同一人同題只能投一次」。
身分證字號
*必填
手機號碼
*必填
取消
確認投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