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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推動研究機構開發產業技術辦法 第21條

執行單位執行科技專案依約所產生收支互抵後屬本部之淨收益,應全數交 由本部繳交國庫。 執行單位執行科技專案辦理實驗生產者,本部得要求執行單位分別建立附 屬作業會計制度,單獨計算損益。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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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