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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從事專利商標審查工作之聘用專業人員資格辦法 第2條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以下簡稱本局)為審查專利、商標案件,依本法第五條聘用之專業人員得依其資格分別從事專利高級審查官、商標高級審查官、專利審查官、商標審查官、專利助理審查官及商標助理審查官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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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