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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從事專利商標審查工作之聘用專業人員資格辦法 第3條

從事專利高級審查官工作者,應具備下列資格: 一、從事專利審查官工作三年以上,或本辦法施行前本局聘用之專業人員曾從事專利審查工作八年以上,成績優良並具證明者。 二、經專利高級審查官專業訓練合格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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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