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從事專利商標審查工作之聘用專業人員資格辦法 › 第5條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從事專利商標審查工作之聘用專業人員資格辦法 第5條

從事專利審查官工作者,應具備下列資格: 一、從事專利助理審查官工作五年以上,或本辦法施行前本局聘用之專業人員曾從事專利審查工作五年以上,成績優良並具證明者。 二、經專利審查官專業訓練合格者。 從事專利審查官工作者,於本辦法施行前,其從事專利審查工作之年資超過五年之部分,得採計為擔任專利審查官工作之年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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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