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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智慧財產局辦事細則 第18條

第 三 章 人事管理
本局職員應恪遵公務員服務法及其他法令規定。
AI 白話解釋

引用本條的條文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辦事細則中另有 2 條條文提到第18條,適用時常需一起看。

第1條本細則依據經濟部智慧財產局(以下簡稱本局)組織條例第十八條規定訂定之。第36條機密文件處理規定如下:一、收到機密文件,應將條碼黏貼於封套上並於電腦系統中登錄,主旨登載密不…

「人事管理」的其他條文

第19條本局職員應依照規定時間辦公,不得遲到早退。第20條本局任(遴)用職員,依法派代後,人事室應即通知被派代人報到,被派代人到職後,應即填妥就職報告…第21條本局職員向上級有所報告時,除經指定或因緊急重大情事需直接陳述者外,應逐級陳報。第22條本局職員請假須事先填請假單,公差人員須填公出單或出差請示單,奉批後送人事室登記;差假人員應依…第23條年終考績(成)由人事室查填各員考績(成)表,送單位主管依據平時考核績效評分後,彙送考績委員會…第24條本局職員調任或離職時,應依規定辦理移交,離職人員並應辦妥離職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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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