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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智慧財產局辦事細則
› 第23條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辦事細則 第23條
第 三 章 人事管理
年終考績(成)由人事室查填各員考績(成)表,送單位主管依據平時考核績效評分後,彙送考績委員會處理,俟依法核定後,並由人事室分別通知被考績(成)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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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管理」的其他條文
第18條
本局職員應恪遵公務員服務法及其他法令規定。
第19條
本局職員應依照規定時間辦公,不得遲到早退。
第20條
本局任(遴)用職員,依法派代後,人事室應即通知被派代人報到,被派代人到職後,應即填妥就職報告…
第21條
本局職員向上級有所報告時,除經指定或因緊急重大情事需直接陳述者外,應逐級陳報。
第22條
本局職員請假須事先填請假單,公差人員須填公出單或出差請示單,奉批後送人事室登記;差假人員應依…
第24條
本局職員調任或離職時,應依規定辦理移交,離職人員並應辦妥離職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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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4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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