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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智慧財產局辦事細則 第22條

本局職員請假須事先填請假單,公差人員須填公出單或出差請示單,奉批後送人事室登記;差假人員應依規定指定代理人,公差人員回局時並應向直屬主管說明公差辦事之經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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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