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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標準檢驗局委託代施檢驗辦法 第10條

代施檢驗機構應備置必要之簿籍依序記載之,隨時應本局要求,適時提報 有關檢驗業務資料。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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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