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經濟部標準檢驗局委託代施檢驗辦法 › 第9條

經濟部標準檢驗局委託代施檢驗辦法 第9條

代施檢驗機構之檢驗設備、員額、技術能力、人員品德、檢驗紀錄、檢驗 時效、樣品管理、財務收支及其他事項,本局至少每半年檢討考核一次, 如有缺失,應限期改善,並將考核績效報請經濟部備查。 代施檢驗機構每半年造具財務報告書於一月及七月送請本局核備。
AI 白話解釋
← 第8條看 經濟部標準檢驗局委託代施檢驗辦法 全文第10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