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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標準檢驗局委託代施檢驗辦法
› 第9條
經濟部標準檢驗局委託代施檢驗辦法 第9條
代施檢驗機構之檢驗設備、員額、技術能力、人員品德、檢驗紀錄、檢驗 時效、樣品管理、財務收支及其他事項,本局至少每半年檢討考核一次, 如有缺失,應限期改善,並將考核績效報請經濟部備查。 代施檢驗機構每半年造具財務報告書於一月及七月送請本局核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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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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