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經濟部標準檢驗局委託代施檢驗辦法 › 第6條

經濟部標準檢驗局委託代施檢驗辦法 第6條

代施檢驗機構應維持之檢驗能量及其權利義務,由本局與代施檢驗機構雙 方協議以書面簽訂議定書,報請經濟部核定生效。
AI 白話解釋
← 第5條看 經濟部標準檢驗局委託代施檢驗辦法 全文第7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