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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標準檢驗局委託代施檢驗辦法 第7條

代施檢驗機構應自行執行檢驗技術工作,依有關商品檢驗法規辦理。如有 特殊之程序方法或條件應經雙方協議訂定之。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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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