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經濟部標準檢驗局委託代施檢驗辦法 › 第8條

經濟部標準檢驗局委託代施檢驗辦法 第8條

代施檢驗機構應具備詳實完整之各項檢驗紀錄,該記錄由各級有關人員簽 章。保存期限為二年,期滿報請本局核定銷燬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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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