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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標準檢驗局組織條例 第12條

本局設國家標準審查委員會及各專門類別之國家標準技術委員會,負責審議國家標準相關事項。 前項委員會委員,由本局局長遴聘有關機關代表、學者專家及本局有關業務單位主管兼任之;所需工作人員,就本條例所定員額內調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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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