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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標準檢驗局辦理物品委託試驗辦法 第11條

本局就試驗結果發給報告書,委託者如需副本或英文副本,於申請時預先 聲明,事後申請時,以發出報告書後六個月內為限。 委託者對試驗結果有疑問時,除樣品已收回或不敷複驗需要者外,得於收 受試驗報告書一週內查詢或請求複驗。 委託試驗報告書需設置登記簿,按統一編號管理,報告書保管期限二年, 登記簿保管十年,期滿得依規定程序銷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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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