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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標準檢驗局辦理物品委託試驗辦法
› 第14條
經濟部標準檢驗局辦理物品委託試驗辦法 第14條
前條委託試驗費,包括左列各款規定費用: 一、材料費:包括儀器保養、水電消耗及其他因試驗消耗之物料費用等, 有特殊消耗者另計之。 二、業務費:包括書類紙張印刷誤點加班餐點費及其他必要費用。 三、旅費:其必須至物品存置場所作業者,依公差規定計收旅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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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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