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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標準檢驗局辦理物品委託試驗辦法
› 第13條
經濟部標準檢驗局辦理物品委託試驗辦法 第13條
本局受理委託試驗或複驗,均視物品種類試驗件數項目多寡工作繁簡與消 耗水電物料器材之數量,以平均成本計收委託試驗費,其單位費額由本局 擬訂,報請經濟部核定之。 前項費用之收支應依照預算程序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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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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