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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水利署北區水資源局辦事細則
› 第10條
經濟部水利署北區水資源局辦事細則 第10條
資產課職掌如下: 一、工程用地清查及取得事項。 二、公有土地管理及處分事項。 三、土地編定使用計畫及變更事項。 四、資產與基金管理及資金調度事項。 五、財產管理、清查及處分事項。 六、其他臨時交辦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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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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