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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水利署北區水資源局辦事細則
› 第12條
經濟部水利署北區水資源局辦事細則 第12條
寶山第二水庫管理中心職掌如下: 一、寶山第二水庫防洪運轉及各標的用水運用之執行事項。 二、寶山第二水庫集水區水文觀測及警報系統設施之檢查維護事項。 三、寶山第二水庫蓄水範圍使用管理事項。 四、寶山第二水庫集水區治理事項。 五、寶山第二水庫集水區緊急應變處理事項。 六、寶山第二水庫週邊工程結構物之觀測、安全檢查及維護事項。 七、隆恩堰及上坪堰之營運管理及維護事項。 八、其他臨時交辦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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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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