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經濟部水利署南區水資源局辦事細則 › 第10條

經濟部水利署南區水資源局辦事細則 第10條

資產課職掌如下: 一、工程用地徵收價購計畫之擬定及執行。 二、公地撥用計畫之擬定及執行。 三、安置計畫之執行。 四、土地發還業務之執行。 五、公有土地清查及管理。 六、需用土地之租賃。 七、不動產經營及處分。 八、基金管理業務之控管及執行。 九、地權業務之管理督導。 十、國家賠償業務之處理。 十一、其他臨時交辦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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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