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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水利署水利規劃試驗所組織條例
› 第13條
經濟部水利署水利規劃試驗所組織條例 第13條
本條例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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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條的條文
經濟部水利署水利規劃試驗所組織條例中另有 1 條條文提到第13條,適用時常需一起看。
第1條
本條例依經濟部水利署組織條例第十三條第二項規定制定之。
同章節的其他條文
第2條
經濟部水利署設水利規劃試驗所(以下簡稱本所),掌理下列事項:一、水資源調查、系統分析與水資源…
第3條
本所設五課,分別掌理前條所列事項。
第4條
本所設秘書室,掌理研考、議事、公共關係、文書、檔案、印信、出納、事務管理、財產管理及不屬於其…
第5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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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條
本所置研究員八人,職務列簡任第十職等;課長五人,由研究員或正工程司兼任;秘書二人,副研究員九…
第7條
本所設人事室,置主任一人,職務列薦任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其餘所需工作人…
第8條
本所設會計室,置會計主任一人,職務列薦任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依法辦理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其…
第9條
本所設政風室,置主任一人,職務列薦任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依法辦理政風事項;其餘所需工作人員,…
第10條
第五條至第九條所定列有官等、職等人員,其職務所適用之職系,依公務人員任用法第八條之規定,就有…
第11條
本所得依業務需要,設規劃隊、試驗站,並各置隊長或主任,由研究員或正工程司兼任;其餘所需工作人…
第12條
本所辦事細則,由本所擬訂,層請經濟部核定之。
← 第12條
看 經濟部水利署水利規劃試驗所組織條例 全文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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