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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水利署水利規劃試驗所組織條例 第5條

本所置所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一職等,綜理所務,並指揮監督所屬員工;副所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職等,襄助所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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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