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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水利署臺北水源特定區管理分署組織規程
一句話看懂
經濟部水利署臺北水源特定區管理分署組織規程規範了臺北水源特定區管理分署的組織、職責和任務,以確保臺北水源特定區的有效管理。
本法於第 11 屆立法院暫無相關修法議案;以下為現行條文全文。資料來自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
法條全文(現行)
最後異動 2023-10-16・共 6 條。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允許重製加值)。
第 1 條
經濟部水利署為辦理臺北水源特定區土地建築管理、污水處理、水源保育治理及管理業務,特設臺北水源特定區管理分署(以下簡稱本分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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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條
本分署掌理下列事項: 一、公共污水下水道系統之建設及維護。 二、年度計畫工程之興辦、設計、施工、監造及相關工務行政。 三、新店溪青潭自來水水質水量保護區水源保育及回饋費之業務推動。 四、臺北水源特定區計畫之建築管理。 五、其他有關保護臺北水源特定區水源水質水量管理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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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條
本分署置分署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一職等;副分署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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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條
本分署置秘書,職務列薦任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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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 條
本分署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各職稱之官等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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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 條
本規程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九月二十六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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