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經濟部水利處水利規劃試驗所暫行組織規程 › 第5條

經濟部水利處水利規劃試驗所暫行組織規程 第5條

本所置所長一人,承經濟部水利處處長之命,綜理所務,並指揮監督所屬 員工;置副所長一人,襄理所務。
AI 白話解釋
← 第4條看 經濟部水利處水利規劃試驗所暫行組織規程 全文第6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