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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水利處水利規劃試驗所暫行組織規程

一句話看懂
經濟部水利處水利規劃試驗所暫行組織規程規範水利規劃試驗所的組織、職責和任務,以確保水利規劃和試驗工作的順利進行。
本法於第 11 屆立法院暫無相關修法議案;以下為現行條文全文。資料來自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

法條全文(現行)

最後異動 2002-05-22・共 13 條。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允許重製加值)。
第 1 條
本規程依經濟部水利處暫行組織規程第十二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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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條
經濟部水利處水利規劃試驗所 (以下簡稱本所) 掌理下列事項: 一、灌溉排水、灌溉試驗、區域排水工程測量調查、規劃、研究事項。 二、河川綜合治理計畫之測量、調查、規劃、研究及海岸變遷、海岸水文 氣象調查事項。 三、水資源調查、系統分析、水資源開發計畫之調查、規劃、研究事項。 四、水工及數學模型試驗、研究事項。 五、地質鑽探、調查、岩石土壤力學、工程材料試驗及地下研究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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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條
本所設五課,分別掌理前條所列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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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條
本所設秘書室,掌理研考、議事、公共關係、文書、檔案、印信、出納、 事務管理、財產管理及不屬於其他各課、室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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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 條
本所置所長一人,承經濟部水利處處長之命,綜理所務,並指揮監督所屬 員工;置副所長一人,襄理所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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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 條
本所置研究員、秘書、課長、副研究員、正工程司、副工程司、助理研究 員、工程員、課員、辦事員及書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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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 條
本所所設人事室,置主任、課員,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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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8 條
本所設會計室,置會計主任、課員,依法辦理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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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9 條
本所設政風室,置主任,依法辦理政風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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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0 條
本所得依業務需要,以任務編組設規劃隊、試驗站,並各置隊長或主任; 所需人員均由本所調兼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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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1 條
本規程所列各列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暫行編制表定之。 ┌──────────────────────────────┐ │經濟部水利處水利規劃試驗所暫行編制表 │ ├────┬─────────────┬──┬────────┤ │職 稱│官 等 職 等│員額│備 考│ ├────┼─────────────┼──┼────────┤ │所長 │簡任第十一職等 │1 │ │ ├────┼─────────────┼──┼────────┤ │副所長 │薦任第九職等至簡任第十職等│1 │ │ ├────┼─────────────┼──┼────────┤ │秘書 │薦任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 │1 │ │ ├────┼─────────────┼──┼────────┤ │組長 │ │(5) │由研究員兼任。 │ ├────┼─────────────┼──┼────────┤ │主任 │薦任第八職等 │1 │一 行政室。 │ │ │ │(1) │二 試驗站主任兼│ │ │ │ │ 任。 │ ├────┼─────────────┼──┼────────┤ │隊長 │ │(2) │規劃隊由正工程司│ │ │ │ │兼任。 │ ├────┼─────────────┼──┼────────┤ │研究員 │薦任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 │8 │ │ ├────┼─────────────┼──┼────────┤ │正工程司│薦任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 │15 │ │ ├────┼─────────────┼──┼────────┤ │副研究員│薦任第七職等至第八職等 │9 │ │ ├────┼─────────────┼──┼────────┤ │副工程司│薦任第七職等 │23 │ │ ├────┼─────────────┼──┼────────┤ │助理研究│薦任第七職等 │10 │ │ │員 │ │ │ │ ├────┼─────────────┼──┼────────┤ │工程員 │委任第五職等或薦任第六職等│40 │ │ │ │至第七職等 │ │ │ ├────┼─────────────┼──┼────────┤ │課員 │委任第五職等或薦任第六職等│3 │ │ │ │至第七職等 │ │ │ ├────┼─────────────┼──┼────────┤ │辦事員 │委任第三職等至第五職等 │1 │ │ ├────┼─────────────┼──┼────────┤ │書記 │委任第一職等至第三職等 │1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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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2 條
本所分層負責明細表由本所訂定,報經濟部水利處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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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3 條
本規程自中華民國八十八年七月一日施行。 本規程修正條文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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