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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水資源局辦事細則 第6條

第一組置組長、副組長各一人,其掌管事項如下: 一、關於水利政策及法規之擬訂事項。 二、關於水資源制度、規範及標準之研擬事項。 三、關於水利技師登記、輔導、管理及水利團體之指導、監督事項。 四、關於水利事業綜合企劃事項。 五、關於全國水利人員培訓事項。 六、關於重要列管計畫管制考核事項。 七、關於水利科技及水資源經濟研究發展與推廣事項。 八、關於國際水利組織之聯繫及水利技術合作事項。 九、關於全球變遷及水資源永續發展之相關研究事項。 十、關於本局施政方針、工作計劃之彙編事項。 十一、關於本局施政方針、工作計劃績效檢討及工作報告之彙編事項。 十二、關於目標管理等列管案件之審核追蹤,考核與進度標示事項。 十三、關於研究發展業務推動事項。 十四、關於節約用水措施及愛護水資源教育宣導推動事項。 十五、其他臨時交辦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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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