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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水資源局辦事細則 第9條

第四組置組長、副組長各一人,其掌管事項如下: 一、關於水道變更及其治理計畫線之審議事項。 二、關於河川治理及防洪排水禦潮等工程建設計畫之審議與督導事 項。 三、關於河川管理及河海堤、區域排水工程設施維護管理之督導事 項。 四、關於水利設施災害防救方案之研擬與督導事項。 五、關於專案水工試驗事項。 六、關於水利建造物安全檢查評估事項。 七、其他臨時交辦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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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