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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產業園區管理局及分局之科技產業園區業務管理規則 第20條

在區內營業之事業工廠內機器設備之裝置、安全衛生設施、勞動條件、污染防治、消防設備及其他有關事項,應於開工前向所在區園管局或分局申請檢查,園管局或分局應於接受申請後五日內檢查完畢;經檢查合於規定並按照投資計畫實施者,准予開工。 在區內營業之事業依前項規定准予開工後,其所在區園管局或分局,應每年定期或不定期檢查;檢查發現應行改善事項,依照勞工、消防及環境保護有關法規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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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