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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產業園區管理局及分局之科技產業園區業務管理規則 第21條

區內事業必須在區內值勤之員工,應將姓名、職務及其他有關資料,列表送所在區警察隊隨時抽查核對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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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