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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產業園區管理局及分局之科技產業園區業務管理規則 第22條

區內事業輸出貨品需申請原產地證明書或加工證明書者,應依原產地證明書及加工證明書管理辦法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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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