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經濟部產業園區管理局及分局之科技產業園區業務管理規則 › 第28條

經濟部產業園區管理局及分局之科技產業園區業務管理規則 第28條

凡出入園區之車輛,應向所在區園管局或分局請領車輛出入證;未取得者,警衛人員得拒絕其進出,已進入之人員、車輛得命其離開。 在區內營業之事業員工、車輛出入證得由園管局或分局委託在區內營業之事業自行發、換證或辦理註銷。
AI 白話解釋
← 第27條看 經濟部產業園區管理局及分局之科技產業園區業務管理規則 全文第29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