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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產業園區管理局及分局之科技產業園區業務管理規則 第5條

經核准設立、合併、分割、增資之區內事業,應按計畫於核定之日起二年內完成;如因實際困難未能按計畫開始或完成者,得於期限屆滿前向所在區園管局或分局申請展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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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