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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產業園區管理局各分局辦事細則 第6條

投資服務科掌理事項如下: 一、園區招商投資、貿易及工商業務之推動。 二、園區產業聚落、創新研發、人才培育及產學合作之推動。 三、園區國際合作、工商團體業務之協調聯繫及輔導。 四、科技產業園區區內事業申請設立及變更投資計畫之核辦。 五、科技產業園區區內事業華僑與外國人投資額之審定及股份轉受讓之核辦。 六、科技產業園區區內事業租稅減免及從事轉運業務證明之核發。 七、科技產業園區區內事業貨品之進出區管理、審核簽證與相關證明文件之核發及稽核。 八、科技產業園區區內事業之工商、動產擔保交易、進出口廠商登記與年度決算書表及財務報表之查核。 九、科技產業園區內設有營業或聯絡處所之事業之審查、登記及管理。 十、其他有關投資服務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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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