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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產業園區管理局處務規程 第6條

開發營建組掌理事項如下: 一、園區設置與用地變更計畫之研擬、審查及推動。 二、園區編定、變更、廢止之審查及輔導。 三、園區環境影響評估及差異分析之研擬。 四、園區開發計畫之執行及工程督導。 五、園區土地、建物之取得與園區開發完成後之租售及管理機制之研擬。 六、園區開發成本之認定、查核及結算。 七、園區更新計畫之研擬及工程督導。 八、園區一般公共設施之維護督導。 九、科技產業園區建築管理業務之督導及執行。 十、其他有關園區開發營建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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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