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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 第27條

執行單位應自行負擔下列各款費用: 一、研發成果之維護及確保費用。 二、研發成果之推廣及管理費用。 三、其他相關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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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