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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 第28條

執行單位應建立下列各款制度,並指定專責人員及組織執行之: 一、研發成果管理制度。 二、技術移轉制度。 三、研發成果之會計及稽核制度。 執行單位應通過前項各款制度評鑑;必要時,本部得要求執行單位再次接受評鑑。 執行單位未通過制度評鑑者,本部得限制其執行科技計畫。 執行單位如為公、私立學校者,不受前三項規定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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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