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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能源局組織條例 第11條

本條例施行前,原經濟部能源委員會自中國石油股份有限公司及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調用之現職人員,具有公務人員任用資格者,其有關比照改任官職等級及退撫事項,由考試院會同行政院另以辦法定之。 前項人員未具公務人員任用資格者,得適用原有關法令之規定,繼續任原職至離職或退休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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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